津发改价管〔2024〕68号
市各委、办、局,各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决定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清理整治行动,清理规范依托行政权力违规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主要包括:各级行政部门及下属单位(含下属、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收取的各类涉企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托行政权力影响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资源及行业影响力产生的各类收费行为。
二、清理重点
市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通过全面清理整治,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在减轻企业负担上取得成效。各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要相应组织区级清理整治工作。在以下方面着重加强清理规范:
(一)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
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我市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执行收费和基金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基金征收标准,严禁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违规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无依据或不按程序收费等。严格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等政策措施,落实各项助企纾困降费减负政策,不得采取打折扣、搞变通的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确保政策红利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坚决杜绝利用政府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收费,不得将本应由政府负担的费用转嫁给市场主体。
(二)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力度
行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列入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展的技术服务、检验检测、咨询、培训及其他各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电子政务平台等机构不得因行政管理需要,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等名义向市场主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成本管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引导收费单位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三)切实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对本领域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清查。中介机构在提供行政许可事项中介要件时,应当按照目录清单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严禁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举办的企业无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收费,或者通过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变相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不得由中介机构或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举办的企业变相审批并收费。因本部门出台政策文件规定产生的中介服务收费一律取消。
(四)常态化严格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以会议费、展位费、培训费等名义收取赞助类费用。严禁出现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三、清理依据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相关收费行为进行清查。相关文件主要包括: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
5.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50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632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
8.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审批办市网信办《关于印发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7〕612号);
9.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等5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整治“红顶中介”的通知》(津发改规〔2020〕5号);
10.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22〕220号);
11.《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天津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天津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可在市财政局网站查询下载)。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清理整治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涉企违规收费清理整治工作,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加强衔接、相互配合,确保清费工作顺利开展。
(二)按时完成清理整治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对标对表本《通知》要求,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全面梳理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内容、收费金额等情况,做到摸清底数、不留死角、不遗漏。要进一步明确时间表、路线图,4月15日前完成一次全面清理,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国家和我市清费政策落实落地。
(三)集中公示部门及下属单位收费
各部门要在清理整治的基础上,指导下属单位制定和完善服务规范,细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各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和本行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等情况,增加收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和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法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及时报送清理整治工作情况
市各委、办、局要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和本行业所属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填写涉企收费清理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于4月15日前分别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没有相关收费事项的,也请零报告。要结合清理工作,对系统内收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认真分析,研究收费监管的长效措施,持续巩固清理规范实效。各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要将整治情况汇总后于4月15日前报相应市级部门。
(五)开展随机抽查复核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将会同相关部门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选择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复核,深入了解收费情况。对抽查复核中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肃予以查处,切实规范涉企收费行为。重大问题将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涉企收费清理整治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 胡昊宇 23142228(传真);工作邮箱:sfzggwsfc@tj.gov.cn
市民政局 吕毅 23513595;工作邮箱:smzjshzzjgc@tj.gov.cn
市财政局 郑亮 23116659;工作邮箱:czjzhengliang@tj.gov.cn
市市场监管委 刘斐然 23529141;工作邮箱:scjgjgjdjcc@ tj.gov.cn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