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费〔2021〕3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规定,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负担,经研究,现将本市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合同、协议类最高收费标准:标的额100万元及以下部分,收取0.24%(按照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100万元至4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6%;4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24%。
(二)涉及房产的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类最高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尾数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收取;单套居民房产收取的公证费不得超过10000元。
二、有关减免政策
(一)对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申办国家规定《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二)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不低于30%。
(三)对80周岁及以上自然人首次申办遗嘱公证的,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
(四)申办遗体、器官捐献公证事项及扶贫、救灾捐赠公证事项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五)其他应当减免的公证事项,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