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费〔2017〕936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涉及企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对涉及企业的司法鉴定时,其收费标准应按照不高于基准价收取,取消上浮40%的幅度。
二、各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