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费〔2017〕938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北方公证处、滨海公证处: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涉及企业的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涉及企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对物的保全:不动产每件收费由900元降为70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由每件500元降为400元。
(三)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由每件500元降为400元。
(四)证明对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由标的额10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1000元,标的额1000000元以上的每件收费2000元,统一改为按件计费,每件700元。
(五)证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或行为,对法人、其他组织由每件500元降为400元。
(六)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对法人、其他组织的合同等比较复杂的法律文书由每件收费500元降为400元。
二、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