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管〔2013〕1352号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确定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11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本市规定,按照交易规则向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碳排放权交易服务并完成交易的,可按照不超过交易额7‰的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单笔手续费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
二、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包括交易所向交易者提供开立交易账户、交易委托及挂单、交易撮合、资金结算、配额交收、行情分析信息等服务环节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三、交易所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及交易所网站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批准部门等事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本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之日起执行。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