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管〔2017〕942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工程建设交易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已纳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水务工程建设交易管理中心收取的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市水务工程建设交易管理中心在不超过最高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下调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用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四、市水务工程建设交易管理中心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告知委托人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标准等。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729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
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价(万元) |
最高收费标准(万元) |
100以下 |
0.04 |
100~200(含) |
0.18 |
200~500(含) |
0.3 |
500~1000(含) |
0.85 |
1000~2000(含) |
1. 5 |
2000以上 |
2.5 |